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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指的是当侵权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人完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如果其财产还有剩余,才可以继续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该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一、该规则充分体现了私权优先的价值取向
法律规范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护权利和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保护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权利和利益。刑法规范和刑事责任、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责任都侧重保护公权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法规范和民事责任侧重保护私权和私人利益。一般来说,法律保护的公权和私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其同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对私人及其私权、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而且私权和私人利益的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和强调。当法律保护公权与保护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私权。财产性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优先保护私权的原则。
二、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
国家、个人(单位)承受财产损失的能力不一样,可以说差别很大。财产刑的不执行不会使国家发生经济上的困难,但被告人不履行民事责任却可能使个人(单位)陷入极大的困难乃至绝境。因此,因执行财产刑而使国家和个人(单位)利益无法兼顾时,放弃财产刑的执行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人道和正义是法的社会功能的体现,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所在。
三、民事责任优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具有法律的保障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债权,但却因其承担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后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而无法实现,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投入一定注意查对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否则可能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这样必然影响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心和速度,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民事责任优先,可以有效地克服这种弊端。
四、不同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功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刑事责任侧重于惩罚,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罚款和财产刑法律责任设置,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补偿损失、救济损害,是一补偿性责任。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却使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落空。反之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效果显然是优良的。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明确规定确保侵权责任优先的程序。因为在实践中,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往往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借助其强制性已优先承担。若没有程序衔接,很难确保承担侵权责任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