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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保证金是指承租人在取得住房使用权,办理公房租赁手续时,按房价的一定比例或规定的标准,向出租单位存入一次性保证金。实际上这是在低租制的情况下,将保证金的利息作为补偿房屋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的一种来源。保证金不能代替房租,在租赁关系废止时承租人可以收回本金,也可以在租赁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时,由承租人决定将所存租赁保证金抵交应付购房款。
各地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建筑面积收,有的按使用面积收,有的按居住面积收。收取的额度也不一样。住房租赁保证金是在房租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以租养房”即维持房屋的简单再生产而向承租人收取的一种必要的辅助资金。这是产权单位筹集住房基金、实现初步良性循环的一个有效措施。[1]
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为了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资金,抑制对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赁时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规 定的标准向产权单位交纳一笔资今后,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权。从国内各城镇实践的情况看,住窍租赁保证金的平均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一50元。但住房租赁保证全的标准与房屋造价之间无必然的从系,多数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于维修费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测定出来的。
实行住房租赁保证金,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住房的需求;
二是可以利用租赁保证全的利息解决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来源问题,而日由于一般家庭租住公有住房有相当的稳定性,因此这笔资金沪使用权始终掌握在产权单位手中,
三是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应该指出,保证金制度在经济主系不甚完善、法制还不够够健全的条件下,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当经济关系日臻完善,法制已经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实行住房租赁保证金,只是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的措施。
采取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以息抵租,其保证金的金额要与租金标准挂钩,即按照当时当地的新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租办法计出承租户的年租生额,除以现行一年定期储蓄年利率,求出应存储的本金主舐。用公式表示如下:
保证金金额= | 承租户年租金额 | |
现行一年定期储蓄年利率 |
保证金金额之所以用1年定期储蓄年利率核算,是因为房产经营所必须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是经常发生的,周转期最长是1年,租金只能由银行1年一结转,时间再长就影响了房产经营部门的资金周转。保证金金额是变量,它随着租金标准、年租金额和年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它与租金标准和年租金额成正比,与年利率成反比。当租金标准提高时,则相应增加保证金金额。
作为有偿分配的不同形式,住房建设债券和住房租赁深证全,二者是有一些差别的。住房建设债券便于集中资金,用于建房,并且通过有偿使用,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租赁保证金由于是产权单位吸取,操作上较简便易行,但也因此使资金分散在各个产权单位,同时,租赁保证金一般不支付利息,还款没有具体的时限,需要承租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地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