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传媒价值指的就是传播媒介作为客体,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李凯尔特认为:“一切纯粹存在的问题都必然仅仅涉及现实的某些部分⋯⋯哲学开始于价值问题开始的地方。”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价值理论存在某种联系。但具体到传媒,如何界定其价值,似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这一方面或许是因为传媒产品属性的复杂性使然。传媒产品是一种以智力劳动投入为主的劳动产品。智力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它既生产出作为商品的传媒产品的使用价值,又生产出作为商品的传媒产品的价值。“严格来说,传媒信息产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即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
另一方面,传媒实践中活跃着多个价值主体。传播者与受众各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从而在传播活动中生成不同的价值关系。新闻价值的主体是受众,客体是新闻信息,其价值本质是信息价值、精神价值;传播价值的主体是传播者,客体是传播结果,其价值内涵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经济价值。
第三,媒介的传播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多少活动领域,就有多少种价值。从传播的不同时点来观察,传媒信息处于不同的状态,如信源信息、信道信息和信宿信息,相应地传媒信息的价值也有不同的构成。当传媒信息产品处于其原始形态——信源信息状态时,信息价值更多地体现为信源信息能够在海量信息中脱颖而出从而进入传播系统的特质,如重要性、新颖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等等;当传媒信息产品处于其传播形态——信道信息(传播文本)状态时,信息价值更多地表现为劳动价值、使用价值、宣传价值和公益价值的统一体,后者可以统称为潜在的传播价值。当传媒信息产品经过传播进入其实现形态——信宿信息状态时,信息价值也进入了实现阶段。信息价值实现后的形态更多地表现为经济价值与传播价值的统一体,后者具体包括狭义的传播价值、舆论价值和公益价值。
基于已上原因,从目前学术界对于“传媒价值”这一概念的界定来看,很多表述其实都是从具体的传媒形态人手,而进行地具象的或者说偏表象的分析;尚且缺乏一种着眼于整个大众传播宏观视野的、能真正揭示所有传媒价值之核心和实质的科学的、完整的表述。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价值”这一基本概念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之理解与运用的差别。根据我们所搜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价值概念的表述至少有二十多种。其中尤以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给学术界带来的争议最大。一种是主观价值论,强调价值就是主体需要、情感、欲望和兴趣。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马克思的《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马克思说:“⋯⋯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另一种可称为客观价值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价值是独立于价值对象和评价主体之外的一种先验的性质,是客体与生俱来的某种功能和属性。前者片面夸大了价值主体的作用,忽视了价值客体的作用;后者只从客体的角度来界定价值的意义,又容易把价值凝固化,带有一定的机械性基于这两种观点的缺陷,有学者主张价值的“中间说”。认为真正的价值,既不存在于客体之中,也不存在于主体之中,而是存在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价值是从人们对待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供需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一种功能属性,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功能相媾和的产物。因而它既不是单纯的主体属性,也不是单纯的客体的属性,并且诸多价值一旦产生,也并是所有的价值全部依附于主体而不依附于客体,或者全部依附于客体而不依附于主体的”。
从本质上看,价值实质上就是客体的主体化,它表达的是一定客体对于社会主体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及其结果的意义。对于传媒来说,传媒价值的产生也必须有主体、客体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主体有某种需要,媒介作为客体具有相应的属性、结构;这种属性和结构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并对主体的发展有积极的肯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