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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

  	      	      	    	    	      	    

目录

什么是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包括国际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原则是指巴黎公约所确定的优先权原则,它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

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我国的优先权原则的体现

  我国商标法中直接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我国枟商标法枠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可以将其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在中国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首次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论其为外国人或本国人、外国企业或本国企业,都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书面要求享有优先权。

  我国新修改的枟商标法枠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本国优先权原则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