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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

  	      	      	    	    	      	    

仲裁受理(Taking Cognizance Of Arbitration)

目录

什么是仲裁受理[1]

  仲裁受理是指接受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同意立案,进行仲裁行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开始,只有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仲裁机构审查,并由仲裁机构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后,仲裁程序才能开始。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与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是仲裁受理的前提。

仲裁受理的程序[2]

  仲裁的受理程序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二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后的活动

  1.申请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仲裁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其中,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事实和理由时,也只需进行形式性的审查。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只因仲裁申请书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后予以受理。如果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受理仲裁后的活动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至开庭审理前,应当完成以下的工作: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及期限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按照国内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5El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便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3)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则预缴仲裁费

  (4)确定开庭的日期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并提交有关法院办理当事人有关证据保全的申请。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没有审查权,只是负责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只能依申请而不能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是向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

  (6)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并提交有关法院办理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阶段,当事人享有下列叔利:

  ①放弃仲裁协议的权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②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

  ③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仲裁受理的法律后果[3]

  仲裁受理是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仲裁活动。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仲裁委员会受理,便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资格

  各自依法享有《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承担仲裁中的义务。例如,申请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反驳或提出反请求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

  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便取得了对本案的仲裁审理权。由此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发生了仲裁法律关系。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决既是仲裁委员会的权利,又是其义务。仲裁委员会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就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而不能在审理中半途而废。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法律关系的双方,必须各自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3.仲裁时效中断

  《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因此,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参考文献

  1. 宣善德.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06
  2. 宋宗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3
  3. 吴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