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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代销业务亦称“受托代销业务”,简称“代销业务”或“代售业务”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商品的业务。商业企业除经营自购自销业务外,有时还代其他单位代销或寄销一部分商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在商业会计中,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时,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接受代销商品”专户核算,其价款在“接受代销商品价款”帐户核算。受托企业对代销商品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其销货款作为营业收入,成本作为营业成本,销货款按接收价付给委托单位,手续费体现在经营损益中;
二是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手续费应向委托单位另行结算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处理。企业对代销商品可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和“售价金额核算”。其会计分录:
(1)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接受代销商品作为企业购销处理的。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增):库存商品
贷(增):代销商品价款代销商品销售时(按售价):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商品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时:
借(增):商品销售成本
贷(减):库存商品同时结转:
借(减):代销商品价款
贷(增):应付货款与委托单位结算时(按接收价):
借(减):应付款
贷(减):银行存款
(2)接受代销商品不作企业购销处理的。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接收价):
借(增):库存商品
贷(减):代销商品价款代销商品销售时(按售价):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应付货款同时结转:
借(减):代销商品价款
贷(减):库存商品
与委托单位结算其手续费时:
借(减):应付货款
贷(增):商品销售收入
交委托单位货款时:
借(减):应付款
贷(减):银行存款
(3)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接受代销商品作为企业购销处理的。
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增):库存商品(按售价)
贷(增):代销商品价款(按接收价)
贷(增):进销差价(按售价与接收价之差)
接受代销商品销售时(按售价):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
借(增):商品销售成本
贷(减):库存商品月终按接收价结转:
借(减):代销商品价款
贷(增):应付货款
交委托单位货款时:
借(减):应付货款
贷(减):银行存款
月末,已销代销商品与自营商品分摊进销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