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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付款项也称作“收付信托”,是指金融信托机构运用自身和联行的业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清算手段,通过办理代收代付款项业务,为各单位提供服务。包括代收贷款、劳务费、管理费、环保费、某项专用基金和代付货款、运费、租金以及代收公用事业的水、电、煤气费等。
在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都开展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就是利用自身结算的便利条件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
1、定时、定量、有规律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赊销商品购货人按月交付的货款;企业主管部门按月从下属企业统筹收取和支付的各种款项;公用事业单位按月从单位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其他有定时收入和付出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办理收、付款业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互相遵守。
2、收付款业务,由公司委托金融信托机构各基层单位代办。
3、代收代付款业务,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由委托单位与金融信托机构商定。
4、所需组织宣传费用,应由委托单位承担。
5、代收款项随收入进度,按旬汇总划转委托单位帐户。委托单位同时委托代付业务的,则以收入抵付其支出,结余部分再定期划转,只委托代付项目款的,则由委托单位先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以备按期办理代付。
对于约定分期付款和代理收款相结合的办法,除对赊销单位应收的货款,凭其与付款单位签订了的《协议书》办理贴现外,并代理向付款单位按约定的期限分次收款。
6、企事业单位在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时,均须提交收、付款项的合法依据及有关的单据。经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委托单位与金融信托机构签订代理收付款项协议书,明确代理收付款项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金额及方式。代理付款时,委托人还必须事先将代付款交存金融信托机构以备支付。金融信托机构代理收付款项时,只负责按协议办理具体的收付款业务,不负责收付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代理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金融信托机构按代理收付金额大小或业务笔数多少协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