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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期间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完成某项仲裁行为的时间期限。期间,是由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指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期限,是指某一时间起至某一时间止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
人事争议仲裁的期间,根据期间的确定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期间,二是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由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直接规定的期间。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等,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一经确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不得变更。因而法定期间也是一种不变期间。
人事争议的指定期间是指由人事仲裁委员会依职权酌情指定的时间期限。指定期间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如指定在几日内举证的举证期限是期间;如指定的开庭日期即为期日。指定期间如果因为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依据职权酌情变更,重新指定期间。因而指定期间也是一种可变期间。
人事争议仲裁期间以日、月、年计算,仲裁期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算。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这个提交答辩书的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一个月为30日。期间不是以一年的第一于起计算时,一年365日。期间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期间届满应当依次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应当实施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顺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