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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直接交付给他人,并不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的转让方式。
交付转让方式实际上是受让人直接代替了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转让人从此退出了票据关系。这对于转让人来说,转让手段十分方便,而且根据“谁签章谁承担票据责任”原则,转让人可免受最终持票人的追索。但这种转让方式实际上缩小了持票人的追索范围,降低了持票人权利的安全系数。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均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
一、就交付转让的实际发生过程来看,转让人无须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表示,当然也不需要在票据上签名,因而,转让人在进行交付转让后,就在事实上退出票据关系。
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保留着票据外的原因关系,而不存在票据关系;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后手持票人之间,则既无票据关系,也没有原因关系。
三、从票据转让的效力来看,对于转让人来说,他只承担将票据上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责任,而不对该票据上权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在该票据上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最多也只能提出基于原因关系所能够提出的票据外的权利请求。这对于受让人采说,是很不利的。所以,交付转让在我国实践中并不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