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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财政理论是指亚当·斯密总结了近代初期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在批判地吸收当时有关重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内部活动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国家职能论
基于他的自由放任思想,他强烈地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要求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受任何干扰,主张国家的职能越小越好,应给予个人以莫大的自由。贯穿于《国富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反对一切干预的自由主义思想,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各方面的活动和联系,论述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及国家经济的范畴等问题。他把国家职能概括为三个方面:
(1)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
(2)维护社会治安,使个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侵犯和压迫;
(3)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设施。
这就是他所谓“夜警政府”的主张。
二、支出论
亚当·斯密严厉地批判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非生产性,他关于财政支出性质的研究是同他把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理论分不开的,他认为,重农学派只把土地生产物看成是财富的唯一来源,从而错误地把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业劳动看成是“非生产劳动”。他指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会把维持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与提供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上”,“一切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由于亚当·斯密对劳动性质的分析,他必然得出国家财政支出具有非生产性的结论,极力主张尽可能缩减国家财政支出,建立“廉价政府”,提出国家财政支出只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防支出。他认为国家的职能首先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外来暴力的侵略,为完成此项职能必须有军队。维持军队的费用是为社会总利益而支出的,应来源于全社会的总贡献,而全社会各个人的贡献,又必须尽可能地与他们各自能力相适应。
(2)司法费用支出。他认为司法的职责是使社会中任何人不受他人的欺辱或压迫,要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其费用是为全社会总体利益而支出的,应来自全社会的总贡献。同时他又认为,国家之所以设立司法机构是因为社会上的坏人危害另一部分人,其最直接受到司法利益的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故司法经费的支出应由他们双方或者由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无须由全社会共同负担。凡有利于某一个地方的费用,例如某一城市或地方上的警察费用应由当地开支,不应由全社会的收入开支。
(3)交通费用支出。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其最直接受益者是来往各地贩运货物的商人及购买此类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及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捐、桥捐都应由这两种人负担,则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会减轻。
(4)教育和宗教费用支出。~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对全社会有益,费用应由全社会负担,但如直接由受益者支付,可能更为有利。
(5)公共工程费用支出。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益者维持,其不足之数可以从全社会总收入中弥补。
(6)维持君主费用支出。亚当·斯密还认为,为维持君主奢华的生活费用应由全社会开支。
三、收入论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把国家收入分为如下两类:
(一)来自君主或国家财产的收入
他认为这部分收入是由君主或国家所保有的资产和土地构成的。君主利用其资产亲自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称利润,把其资产贷与别人取得的收入称利息。但君主生活奢侈,无经营能力,其收入极微。国有资产以国有土地地租收入为主要收入源泉,还有公立银行和官办邮局的利润收入。但这些收入远远不够支付一国的必要费用,则必须依赖于取之于民的各种税收。
(二)来自赋税的收入
亚当·斯密主张对地租、利润和利息征课租税,并由此建立起赋税四原则。
(1)能力的原则。他认为对人民征税,必须尽可能地按照各自的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税,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这种原则执行得如何。这里也有收益原则的含义。
(2)确定的原则。人们应当交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能随意变更。如应交赋税的数额,交纳的日期、方法,都必须让赋税人知道得清清楚楚,以避免税务人员的舞弊。
(3)便利的原则。各种纳税的日期、方法等,必须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例如征收房租和地租税的时间应定在他们收取房租和地租的时间为妥,因为此时纳税人最容易拿出钱来,感到方便。
(4)节约的原则。人民交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地归人国库,否则就是浪费或弊端。征税机构的经费太大,会增加人民的负担;浪费、舞弊而影响人们兴办企业的基金;或会诱导人们逃税。
亚当·斯密认为,一切税收都是来自地租、利润与工资,或来自这三种综合的收入。他把税收划分为以下几种:
(1)地租税,包括房租税。所谓地租税即来自土地上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个定额地租,评定之后,不再变更;其二是税额随土地实行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定额地租在最初评定时是平等的,但后来会由于各个耕作情况的不同而收入不等,会变得不平等。因而定额地租不符合上述第一原则,但符合其他三个原则。可变地租较为公平,但征收费用大,手续麻烦,又会阻碍耕地的改良。
还有一种是征收土地生产物的税,即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一种地租税。土地生产物税,有的征收实物,有的按照某种评价征收货币。
关于房地租,亚当·斯密认为可分为建筑物租税(即房租税)和地皮租税(即地产税)。建筑物租(房租)是建筑房屋所花资本的利息或利润,它必须足够支付建筑房屋投资的利息和不断修缮房屋的费用,否则建筑资金将会转投资于其他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因此房租常受市场利息率的影响。
在全部房租中,其超过建筑主合理利润部分为地皮租,地皮租可因地皮所处地理环境不同而有贵贱之分。房租税由住户负担,地皮税由地皮主负担。如房租税定得太高,会抬高房租,人们满足于住小房;如定得太低,会降低房租,人们要求租大房。地皮租因所有者不用亲自费力,便可获得收入,所以地皮租税对其他产业不产生影响,是良好的课税对象。但当时在欧洲各国,大都对房租课税,没有把地皮租当作另一种课税对象。
(2)利润税。亚当·斯密认为,利润税是对资本收入的一种赋税。他把资本收入分为两部分:一为利息,一为利润。利息属资本所有者,利润是投资风险及困难的报酬,否则资本所有者就不会投资。假如利润税高,他就提高利润率,把利润税转嫁出去,或把资本转移国外,所以利润税不应定得太高。
(3)劳动工资税。亚当·斯密认为,低级劳动者工资受劳动需求和食物平均价格的影响。假如劳动需求和食物平均价格不变,征劳动工资税必会使劳动工资上升到稍高于税额的水平,即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提高,而且提高的比例还会稍高于税率的上升。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工资税是由雇主负担的,最终又转嫁给消费者;农业劳动工资税由地主负担,所以劳动工资税会使地租缩减,制造品价格上升。如一般劳动需求减少,则劳动工资税不会使工资相应提高。农业劳动税会使农业衰退,农业就业减少。他认为,在多种情况下,对官吏的薪金是可以征税的。他的意思是对劳动工资不宜课税,对高级官吏的报酬可以征税。
(4)人头税和消费品税。亚当·斯密认为,人头税如按纳税人的财富或收入的比例征税,那就变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因为人的财富状况时有不同,往往凭任意评估而定。如人头税按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将完全是不公平的,因为同一身份的人其贫富程度不一,税轻尚可,税重则很难实行。
因为人头税的不合理和不可能,于是引起消费品税的征收,消费品税是间接地对人们支出的费用征税,不管他的收入是来自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换句话说,消费品税是对人们的支出征税,这种支出在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与他们的收入有一定的比例。消费品可以是必需品,也可以是奢侈品。亚当·斯密认为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一样最终会把税转嫁给消费者,因为这种税虽由劳动者在购买消费品时由自己的手中付出,但在一定时期里将通过增加工资由雇主负担,如雇主是制造商,他将把增加的工资和一定增加的利润转嫁到物品的价格上。因此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这样看来,征收必需品税会使劳动工资提高,因为劳动工资部分受劳动需求的支配,部分受必需品平均价格的影响;劳动工资提高会使必需品价格上升,其上升程度为了要求利润增加必然比增加的税额还大;必需品平均价格上升会使劳动工资提高,如不提高就影响劳动者生活的能力,影响提供有效的劳动力。
对奢侈品课税,除该商品本身价格提高外,不会导致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奢侈品税将由该商品消费者直接负担,会落在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亚当·斯密又认为,重税或会减少所得税物品的消费,或会鼓励走私,故重税给政府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如轻税的多,故他主张轻税。
四、公债论
亚当·斯密不赞成政府平时发行公债。他认为只有在平时积蓄不够,战时又耗费浩大时,才可发行公债。因为政府发行公债会把私人用于生产的资金转嫁给政府浪费掉了,影响生产的发展。政府为了偿还公债的本息,必提高税收,增加人民负担,或者折价偿还,甚至赖账不还,使债权人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