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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出版

  	      	      	    	    	      	    

目录

什么是云出版

  从本质上来看,“云出版”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即将图书、小说、杂志及音像作品等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上进行推广、出售和服务。但“云出版”是数字出版的全新时代,是出版业真正实现革命的新时期。简单地说,“云出版”就是基于云服务平台的数字出版,云服务平台是应用云计算商业方案和模式的网络系统,包含了大量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和软件。“云出版”具有云计算的技术特征,如虚拟化的存储、结构化的数据、智能终端应用等等,同它又具有出版业的特定,如碎片化的文档、出版物标准和格式、出版营销和服务等等。“云出版”最鲜明的特征是数字出版超越线下出版,成为市场的主导。

云出版的现有商业模式

  随着大量的出版物和出版商、渠道商开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新的商业模式也随之诞生,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市场地位也随之改变。概括而言,“云出版”现存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三种:纯销售模式、纯租赁模式及综合服务模式。其中综合模式包含了出版制作、营销推广、零售分成及硬件租赁等多元化服务,采用综合服务模式是“云出版”的主要趋势。

  纯销售模式是指云平台借助自身网络应用,将出版产品和服务向顾客销售,如盛大文学的云中书城、SafariBooksOnline、中国知网、亚马逊、等均采用售卖模式提供“云出版”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的数字出版没有本质区别,仅仅只是将所有参与者融合进一个平台中。该模式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化不大[3],如亚马逊需要将电子书销售额的70%返还给出版商、经纪人和作者等合作伙伴,以维持良好的伙伴关系。但扣除出版商和经纪人等中间费用后,作者仅能得到大约15%的收益。为此,亚马逊成立了直接出版部门(KindleDirectPublishing)向作者提供自助出版(Self-publish)服务。这种做法绕过出版社等中间环节直接与作者签约出版,可为作者提供最高达70%的销售版税。这实质上已经开始由纯销售模式转向了综合服务模式。

  “云出版”租赁模式是指将虚拟化后的硬件设备和网络解决方案租赁给“云出版”相关参与主体以获取租金和管理费用。上面提到的多家国家级数字出版“云出版”服务平台都主要采用租赁的方式运营。同时,租赁模式还提供部分企业网络能力建设的服务,如软件服务、平台应用管理、企业ERP建设、云协同办公等等。

  综合服务模式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可选的商业模式和方案,从出版制作、硬软件销售或租赁、推广标售、定价结算、自主出版专业服务等等。番薯网、苹果的iCloud、GooglePlay等均采用综合服务模式。其中最为典型的GooglePlay,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为合作伙伴创造价值。一是允许合作伙伴在GooglePlay平台上开设分店销售其出版的电子书,这类似于淘宝。而Google向众多合作伙伴收取平台硬件和服务费用。目前,已有包括美国书商协会(Ameri?canBooksellersAssociation)会员以及Alibris等在内的众多机构在GooglePlay上开设分店销售电子书。二是代理销售,并给予合作伙伴高额提成。如目前Google为出版商和应用软件开发商提供的提成高达70%,另外还为信用卡公司等伙伴提供近30%的提成。而对于作者而言,最大的益处在于出版渠道拓宽,自身对伙伴的选择和定价权有非常大的提升。因此,作者能够在“云出版”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云出版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1.法律法规层面的版权保护

  “云出版”使得数字出版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技术应用、商业模式和相关产业等,其定义和范围都有待进一步的确定[5];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多样化,运营商、硬软件供应商、网络内容供应商、专业服务供应等,连同作者、出版商、零售,他们之间的分工和利益分配错综复杂。

  “云出版”的盈利模式有待厘清,加上传统数字出版时代遗留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完善的体系和操作指导。例如,文字作品的数字版权付费问题,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数字版权的稿酬暂时无法确定,网络出版商所谓标明稿酬也仅仅是单方面的估算而已。

  我国现有的版权办理机制下,版权的行业数据分散在各类版权交易机构或集体、各类主管部门手中,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库对行业的所有版权进行管理,因此市场各方无法对版权信息进行查询和验证。如国家版权局目前只能掌握登记信息,但对于流通中作品的版权交易、侵权等无法进行监控。

  2.技术层面的版权保护

  云计算的核心是虚拟化,数据库去实体化、服务去实体化,且作品出版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全面虚拟化和网络化后,版权保护问题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将更加复杂。首先,“云出版”参与主体的信用和能力认证是最先解决的问题。作者的作品在正式授权出版之前都属于秘密信息,而与作者接触的审稿单位、成品制作服务商等,都有可能由于故意或失误,使得秘密信息流失而很快散布至整个网络。因此,“云出版”中的数据安全有赖于文件加密、通道加密和数据库保护技术的进步。其次,服务器、存储和数据的虚拟化,网络地址与地理位置严重不匹配,使得网络设备实体的定位变得异常艰难。一旦版权侵害发生,有可能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位置,也无法追踪到何时、何地发生的数据泄露。无论是对作者还是出版商、零售商而言,商业秘密的丢失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3.商业运作层面的版权保护

  目前的商业模式中读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大量的作者不具备自主出版的精力和能力,因此必须依赖网站、出版商和专业服务商,为其进行作品包装、推广和销售。但这些服务和零售主体网络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作品的价格随意操控,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利益和作品的价值形象。2013年“世界读书日”前后,当当网发起了“第七届网络书香节”活动,并将其数字馆中的电子书供读者免费下载3天。此举受到读者的热捧,但却引起了出版单位和作者的强烈不满。随后,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办公室等多家单位,就当当网0元促销活动进行了维权,并向公众公布了维权的进展。目前,销售方和版权方的合作模式基本以“无保底+分成”的方式,双方约定电子出版物的定价需双方协商确定。但销售方在面对价格战等市场压力时,经常无视版权方的权益,单方面进行降价促销。这不仅破坏了双方的合作协议,还是对作者劳动和作品价值的践踏。

  其次,大的出版平台具有网络流量优势,以及规模优势,作者的作品需要得到很好的曝光和推广,必须接受平台及服务商的一些潜规则。例如目前存在的一条行业惯例是:一些线下期刊与在线网站存在合作协议,线下期刊将出版的刊物在线上进行授权后同步出版,而线上出版并没有经过作家的授权[6]。2013年4月,孙惠芳的出版新书《生死十日谈》,而此时她从友人处得知,去年就已在龙源期刊网上见过这一作品。孙惠芳对此表示惊异,因为她从未对数字出版进行过授权。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站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网络传播。然而由于作者群体数量较大,网站直接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的难度很大,所以在实践中大部分网站都是与出版社“批量”签订授权协议。

  据“权保会”调查,目前大部分的文学期刊都将自己期刊的电子版授权给相关网站销售,每期杂志中都注有相关声明,告知作者在投稿时就已经将作品的数字版权授权给了与其合作的网站,而杂志社支付的稿酬中也已经包含电子版的费用,作者如有异议,可在投稿时特别说明。而对于这些授权声明大多是单方面的格式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作者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就无法发稿。

云出版中版权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系统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

  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临时复制、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及其延伸等制度做出了很大的修正。新法草案立足互联网技术以及数字出版的发展现状,切实解决了数字版权(云版权)的部分争端。但是,仅靠立法来加强数字版权保护仍是不够的,还需作者、网络平台传播者、使用者以及政府监管机关的共同努力。建立完备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应当从健全版权保护措施、完善版权授权范围及模式、建立数字版权认证机制等方面进行。

  (1)明确云出版的内容和保护范围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加强了云出版的版权保护,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无法解决云时代的数字版权问题。所以界定云版权的保护范围,厘清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建立数字版权制度的第一步。

  (2)完善版权授权模式

  通过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现有授权方式所存在的问题。点对点的授权的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海量作品的现状,制约了云出版的发展。而集体管理组织恰能很好的解决云出版商难以与所有作者直接签订授权协议的问题,所以可以建立如数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数字版权集中管理组织。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不健全,造成权利人所得报酬不合理、版权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各方交流阻碍等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使权利人不愿信任集体管理组织。新著作权法应当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及其延伸制度的规定,并加强司法解释,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权利人获得报酬的额度、监管机关的监督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3)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版权保护应当平衡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方的利益,通过加强版权授权、版权登记、版权认证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认证机制。第一,国家层面应加快数字版权数据平台的建设。平台应具有数字版权信息查询、交易功能,对所有出版物的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终止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控和管理。该数据库可以模仿国家专利局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为公众提供版权信息查询服务,其中包括作者信息、作品信息、作品授权情况、授权单位信息、以及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信息等。此外,该平台应提供数字版权在线交易服务。包括数字签名、授权范围、费用、作品下载、版权交易、第三方认证等。为实现该服务功能,国家版权管理机构应加大ICT投入,或与云服务平台进行合作,针对版权进行授权管理。尽快打通版权注册授权与在线交易的通道,将作者和合作伙伴的意愿进行公示,从而影响任何一项与之相关的交易。第二,在行业层面,监管部门与行业领导企业、协会及云服务平台加快合作步伐,共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在版权保护的许多方面,行业领军企业或组织往往走在监管部门前面,如“云出版”提供的自主出版服务就已经大大保护了作者的利益和意愿。因此,监管部门必须打开门,更加“接地气”地从行业实践中获取管理创新的灵感。

  (二)基于内容的数字保护技术创新

  技术无法完全杜绝版权侵害的问题,就如同正版书籍永远无法摆脱翻印的困扰。“云出版”也是同样,无论如何进行加密和权限设置,总是能找到翻版的手段,如拍照、刷屏等等。因此“云出版”的数字保护必须基于内容层面,例如相对文字而言,图片和视频的翻版则更加困难。以小说为例,“云出版”的作品在设计制作方面,应利用图片、视频或相关信息进行读物内容的创新,使得小说不仅仅是一种文字的阅读,而更是一种结构化的体验。在内容创新的基础上,再对加密、权限管理进行等级的提升,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翻版产品的质量,对于读者而言,模糊的画面和内容的残缺一定是无法接受的。

  (三)确立符合市场规律的保护原则

  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障出版物生产者的利益,从而促进出版市场的繁荣,催生更多优秀的出版物的产生,最终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出版物不仅要有内容上的价值,更要有市场价值,因此,版权的保护也需要有市场来决定。在“云出版”时代,作者、出版商、零售商等主体之间的商业模式具有多样性。在“云出版”中,作者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平台或商业模式,将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场,版权中的价值也需要作者与合作伙伴通过博弈来决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版权的等级、交易、申明、终止等交易行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监管,对于版权价值如何实现和分配,可以更多地让市场自身来决定。

参考文献

  • 楼婕.论滞后的版权保护对“云出版”的桎梏(A).科技通报.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