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所谓业务类公务员,又称事务官、业务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则长期任职,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在我国,业务类公务员则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中除政务类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1]。
根据他们所从事的业务工作性质等,业务类公务员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管理类公务员。负责较为具体的一般日常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所有行政领导。
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具低替代性和技术权威性特征。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人员,“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是其显著特征”。这有利于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4、后勤保障类公务员。基于某些政府敏感部门出于保密和安全的需要,把在本部门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这两类公务员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产生方法不同。政务类公务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或任命;业务类公务员的录用要通过法定的考试,公开竞争。
2、任期不同。政务类公务员有法定的任职期限;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
3、职责不同。政务类公务员主要是制定政策,并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业务类公务员主要是执行政策和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
4、评价依据不同。对政务类公务员的评价是以政绩为主要依据;对业务类公务员的评价是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
5、管理机关不同。政务类公务员由选举产生他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业务类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