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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发行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其风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子信托)的风控措施之外,还包括发行TOT产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誉担保。
由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强,对所投资的子信托产品的把控较好,所选择投资的信托产品风险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对自身信誉的维护和建设,信誉的破坏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信托公司本身也将作出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在实践中,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既有证券投资类,也有投向股权、债权类的所谓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信托,后者因为投向为非标资产,且募集时也不披露具体投向,常常会被不明真相的群众把它和99号文所严打的“非标资金池”搞混。投向非标的主动管理信托当然不等同于非标资金池,原因在于它天然不具备“非标资金池”另两大特征:期限错配、资金来源与运用不一一对应。
与非标资金池因无法披露明确投向不同,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必须有明确一一对应的项目投向。但因为通常采用组合投资方式,且在流程上采取先募集资金再进行投资的模式,涉及到交易机会保密,故而不予在募集时披露具体项目投向,而在产品成立之后的资产管理报告中会做适当披露。
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而这受托责任的强化不仅仅体现在对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增信措施、投后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表达足够的诚意和信心,主动管理类信托往往设计成为能够完全覆盖风险的优先劣后结构——以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作为劣后份额,全面保障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