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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1/3以上董事提议时、任一监事提议时,方可召开。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概括世界各国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议或者请求召开时;二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而提议召开时;三是法院责令公司召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