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限定原则起源于德国,该原则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中心限定制说要求,申请人只须确保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反映其发明创造的核心本质,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为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通常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申请人往往无法准确地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侵权行为。所以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概括而言,中心限定原则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其采用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向外适当的作扩大解释的作法,即可有效地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目的。但采用“中心限定”的做法,则会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保护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对公众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