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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按其形成条件、特征可分为:世界“自由市场”价格和世界“封闭市场”价格
所谓的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是指国际市场上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不受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规律的制约,买卖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具有市场垄断力量,从而影响了价值规律的作用。
世界“封闭市场”价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调拨价格
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赋,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等目的,在公司内部规定的购买商品的价格。
2.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是指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和市场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国际垄断价格有两种:一种是卖方垄断价格;另一种是买方垄断价格。前者是高于商品的国际价值的价格;后者是低于商品的国际市场的价格。
在两种垄断价格下,均可取得垄断超额利润。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世界市场对于国际垄断组织所销售的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国际垄断组织所在国的平均利润。由于垄断并不排除竞争,故垄断价格也有一个客观规定的界限。
此外,在世界市场上,由于各国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价格进行干预,所以出现了国家垄断价格或管理价格。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许多区域性的经济贸易集团。在这些经济贸易集团内部,形成了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价格。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共同价格。共同农产品价格的主要内容是:
(1)共同体内部农产品实行自由贸易;
(2)对许多农产品实行统一价格来支持农场主的收入;
(3)通过规定最低的进口价格来保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对内部生产提供一定优惠幅度;
(4)征收进口差价税以保证最低价格的实施;
(5)以最低价格进行农产品支持性采购;
(6)对过剩农产品采用补贴出口和加速国内消费。
商品协定通常采用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等办法来稳定商品价格。当有关商品价格降到最低价格以下时,就减少出口,或用缓冲基金收购商品;当市价超过最高价格时,则扩大出口或抛售缓冲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