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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产生困境的原因
专利权所固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定授权性等特点,增加了影响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不稳定的因素,使得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价值最不稳定的标的,法律上对专利权有很多规定,比如撤销程序、无效程序、异议程序;专利权人如未按时交纳专利权年费,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同时,专利权还很容易被牵扯到专利权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及专利权行政诉讼等专利权纠纷当中,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另外,因为专利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是一种信息,所以专利权质押无法适用一般有体物的转移占有的规定,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不需以转移质物占有为要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二)专利权人的信用意识偏低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民法奉为“帝王条款”。但我国专利权法并未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这样专利权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阶段,部分专利申请人只想获得专利权,但却不将关键技术信息公布于众,在专利说明书中不如实书写专利的技术信息,这样的专利权日后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时,无论是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阶段,或是专利权质权的实现阶段,都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风险。
其次,由于专利权质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占有,专利权还是由专利权人占有和使用,这就更要求专利权人具有较高的诚信意识,积极地维护专利权质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保障专利权质权人的权利能得以实现。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信用意识偏低,企业之间专利权侵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加上专利权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信用意识的缺乏会使专利权质押权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减了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三)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因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是专利权,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其中专利权质押多以发明专利为质押标的,而发明专利其客体本质上是深奥的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不像一般产品那样,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不能通过简单计算获得某一专利权的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成本来得出专利权的价值。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准则和法规,实践中,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有时甚至还因为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样一个缺乏权威性的价值评估结果显然是很难令银行接受的。因此,专利权价值评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第一道瓶颈。
(四)专利权难以变现
专利权质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专利权质押人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的,银行可以将专利权变现,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我国近年已逐步建立了一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但是,专利权对技术、设备要求较高,质权的实现还是比较困难,有时甚至可能发生质押的专利权因为缺乏专利交易的市场而一文不值的情况,这严重危及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益甚至可能导致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所以专利权质权实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第二道瓶颈。
(五)缺少风险共担运作机制
科技中小企业作为典型的“三高”企业,集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于一身,高风险是其特征之一。并且,科技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规模小、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少,银行不愿将资金贷给科技型企业。笔者认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除了因为市场经济的需求之外,政府在政策上的协助与支持,也是专利权质押贷款是否能够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因素。2005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早已明确提出,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在专利权领域,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又可称为专利权质押制度。随后,各级人民政府相继采取了包括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在内的若干制度,但是总体成效不大。归结其原因,虽然地方政府尽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鉴于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较大,对该业务并不热衷。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大,又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所以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眼下此种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由此可知,缺少风险分担机制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第三道瓶颈。
二、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工作
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三类:
①法律因素。例如专利的类型、该专利所表现的创造性、专利权范围大小、目前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权的实施状态、国家整体经济宏观调控,以及其他经济、科技政策等。
②技术因素。例如该专利技术的成熟度、实施的难度、所属领域发展的情况,以及实施该专利所需的其他能力与条件。
③经济因素。例如创造该专利的成本、预期的收益、市场因素,还有风险等。除了这些因素之外,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其他同类型专利的整体数量、取得专利权的成长率、专利对业界的影响、被引用的次数、专利技术的寿命等,也应予以考虑。
评估机构在具体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8个问题:
①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否经过了撤销、无效及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能成立。如果已经经过了撤销、无效及异议程序,并且异议已被宣布不能成立,则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的效力可靠性就较高,因此同等条件下其被评估出来的价值也应该高些。
②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是何种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一般不如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因此在对前述两种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不能与发明专利同等对待。
③须确认作为专利质押标的的专利属于基本专利还是从属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从属专利的实施需要经过基本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从属专利的权利人也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这样在对从属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就要特别注意切不可将基本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一同评估到从属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上,当然这里的从属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时,质押人应将此种情况如实告知专利权质押权人,否则日后需要实现质权时,对于新的受让人来说他获得的专利也是有“缺陷”的专利。
④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其权利人是否按时交纳了专利权年费。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漏缴专利权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是很麻烦,且有不能恢复的风险存在。因此,如果评估一项存在漏缴专利权年费的专利权,同等条件下价值就要低些。
⑤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保护期还有多少年?根据《专利权法》的规定,发明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均不可延展,所以所剩保护期的长短对专利权价值评估至关重要。剩余保护期越长,价值评估越高,剩余的保护期越短,价值评估越低。
⑥需要考察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的实施状态。专利实施可以分为,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及许可第三人实施两种。许可第三人实施又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等。许可类型的不同也会影响专利价值评估,如对于独占许可及排他许可的专利,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其价值就要比普通许可的专利评估价值要大些。因为被许可方只会对可靠性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花更多的许可费用以获得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⑦作为专利质押标的的专利的许可状况对专利价值评估的影响。一般而言,已经发放过专利权许可证书的专利比没有发放过许可证的专利评估的价值要高;发放许可证多的专利比发放许可证少的专利评估的价值要高;相同类型的许可,许可费用高的专利比许可费用低的专利评估价值要高。
⑧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有否被牵扯到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及专利行政诉讼等专利纠纷当中。如被牵扯到这样的专利纠纷当中,由于专利纠纷持续时问特别长,其中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很多,这都无形中增加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因此,在对涉及专利权纠纷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同等条件下其价值就要低些。
(二)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
当专利权质押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专利权质押权人或是其他专利权质权的担保人需要将该专利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就需要有规范、高效的专利权交易市场。否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即使作为担保品的专利权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一旦当专利权质权人要实现其质押的权利、拍卖担保物时,质押的专利权可能会因为缺乏专利交易的市场而一文不值。目前中国的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完善,不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发展和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发展专利权质权、推动专利权战略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和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
①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并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有关专利权的专门信息库。企业利用专利权作为质物向银行贷款的,在向专利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时,主管机关就立即将质押融资的相关记录存入信息库,这样可以使出质的专利权被尽早关注,以减少日后变现时间,降低专利权质权人的变现成本。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网络专利权交易市场。在数字网络时代,使专利权交易市场更加具有开放性,加快出质的专利权的信息更新速度,使有关专利权质权的信息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并将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进行分类并做出详细的介绍,为咨询者、银行、拥有专利权的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查阅、咨询服务,进一步为专利权质物的交易提供便利。
③及时制定出台专利权市场交易法规。目前,我国专利权的交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但实际上《专利法》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专利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等相关规定一片空白。因此,制定出台统一的专利权交易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目前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技术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容相差很大。专利权交易因缺乏统一、明确、规范的交易法规的约束,造成交易的或然性太大。国家专利局应在各地市的经验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包括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交易程序、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交易的促进和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在内的专利权交易法规。
(三)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共担运作机制
从美国、日本的经验来看,在发展初期,如果政府能够协助信用的提升,或给予信用担保服务,则可以协助科技企业利用专利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书生数字图书馆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如能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合理运用第三方的担保,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来说或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1.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
利用专利权作为融资担保,协助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资金,进行进一步的企业发展,除了因为市场经济的需求,企业与融资者产生的供需关系之外,政府在政策上的协助与支持,也是专利权质押贷款是否能够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因素。政府在这方面能做的,即是提供现实经济方面的诱因,但经济方面诱因的提供并不仅仅是资金的给予,更应包括政策性的支持,例如信用担保服务的提供。正如本文开头所讲的,我国目前的情况是金融机构手上握有充足资金,科技企业要做到如何能增加金融机构的信心,使其愿意接受专利权作为担保给予贷款。当然,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于专利权这类担保品的认识,包括了解它的价值、风险的规避等等事项,并非短时间可以达成。因此在当前阶段,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专利权的认识不足,对于是否接受专利权作为担保还很犹豫,如果此时政府能给予科技中小企业以适当的信用担保,就能在利用专利权办理贷款担保的业务上,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以省为基本单位设立用于专利权质权的专项资金,由某一个公正、并具有公益性的单位,如政府金融办公室)作为信用担保的专门机构,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信用担保服务。这样,当科技企业因有形担保不足,仅凭专利权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质押融资或仅能取得很少额度的贷款时,可以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以增加金融机构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信心,使科技企业顺利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相关措施与银行系统共享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的信用系统,并将申请信用保证的科技中小企业的相关情况记录到该信用系统中。当专利权质押人超过一定时问(如3个月)未偿还贷款时,政府担保机构用专项资金先行偿还银行贷款,事后取得对专利权质押人的追偿权,此时将专利权质押人的违约情况记录到与银行共享的信用系统中。这样一项不良信用记录将对违约企业日后再次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或向银行申请贷款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制度也无形中增加了科技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使得科技企业不想违约、不敢违约。当然,这样也就解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可以大胆给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目前来看,由政府提供担保是见效最快的办法,当前已经有北京海淀区、佛山市等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如果这些地方能再向前走一步,进一步筹措资金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相信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定会如“雨后春笋”。这里需要注意,政府提供担保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暂时性办法,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还需要我们培育和完善专利权保险制度。
2.完善专利权保险制度
因为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一般融资者对于专利权质押缺乏信心,加上专利权容易遭受侵害,也容易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因此,对于融资者来说,这样一种担保品,其担保价值容易发生变动,影响其担保的权利,进而降低了金融机构接受专利权作为担保的意愿。如果市场上能有一种专利权保险,并且专利权质权的效力可以适度地及于保险金,那么无疑会增加融资者的信心,进而增加金融机构接受专利权作为担保物的可能性。早在2004年4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目前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成功签署了《中关村知识产权保险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关村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的正式启动。该协议的中心议题是双方合作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转让保险业务。具体合作项目包括,以“知保合作”为核心,创立知识产权保险新机制;以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为切入点,根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一揽子保险计划,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共同参与构建知识产权产业化循环链,协同行动促进知识产权产出、转移、产业化和保护的良性循环;积极开展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为创业板的推出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共同扶持中关村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保险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合作。应当注意,目前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1.25%、律师费1.25%等一系列的手续费就已经大概占了贷款总额的7.5%,如再加上保险费用则可能达到9%左右,这样将使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差不多是普通商贷成本的两倍(普通商贷5%左右),这对中小科技企业来说成本太高。所以,笔者建议,政府可以扩展现在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的范围,由原来的仅是补贴利息扩展为将某些中介费用也包括在内。
最后,解决目前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应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来说,通过系统的专利权质权课程培训以提高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认识水平以及专利权质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样也不可缺少。我国只有在有效解决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评估难、质权实现难、风险大的难题后,银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可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该业务也会像中国的楼市一样“蒸蒸日上”,届时将会有大量资金涌入科技企业,专利转化率低的问题将会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专利强国的战略也将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