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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无因管理

  	      	      	    	    	      	    

目录

什么是不适法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不适法无因管理的类型[1]

  根据不法无因管理的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该种不法无因管理是指违反本人的意思并且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例如清偿他人拒绝给付的自然债务。

  (二)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该种不法无因管理是指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内容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例如甲出国委托乙代管房屋,乙却将房屋出租为甲收取租金。

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要件[2]

  (1)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图。

  (2)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3)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人管理事务或者在管理事务中的行为违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一)管理人的责任

  不法无因管理行为性质上属侵权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或不利于本人的,依侵权行为的规定,由管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此项责任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相同,属过失责任,若无过失,对于管理所产生的损失,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甲宅失火,因投有保险,任其烧毁,乙奋力救火,虽违反甲的意思,但无过失,该种情况下,乙不负赔偿责任。

  (二)本人的权利

  对于不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本人可请求返还所得,也可不请求返还。

  本人请求返还所得利益包括:

  1.对于利于本人的管理事务,请求返还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出国委托乙代管房屋,乙却将房屋出租为甲收取租金,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所收取的租金,但应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2.对于不利于本人的管理事务,本人亦可请求返还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将欲出售的电视机暂借给乙,乙将电视机低于市价售与丙,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价金,但不偿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蔡永民,李攻国,贾登勋主编.民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
  2.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