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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对其拥有者来说既是一种财富,又是一种负担。有了它既要承担一些相应的义务,又要受到一些相应的限制或影响。由于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带来的所有限制、影响或义务,就是不动产负担。不动产负担是为了处理民事关系及增进社会公正而作的法律上的安排。
不动产负担通常分为非货币性负担和货币性负担两种。
非货币性负担指的是影响到财产的使用或物理条件的负担。这类负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通道,指有限进入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即地役权。对土地所有者来说,这是一种必须为他人提供通道服务的负担,不能任意加以改变。
(2)限制,指的是对不动产使用的限制,即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接受的限制,它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私人限制,一般指由小区开发者以契约方式作出的规定性限制,是一种管理性措施。二是公共限制,指来自区域法或城市规划法的限制,如土地的用途、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乃至风格等。
货币性负担指将财产作为偿还债务或一个经济行为的保证而产生的负担。不动产既是贷款抵押的凭据,又是偿还债务的保证,因而拥有不动产就必然要承担货币性负担。货币性负担既可以表现为不动产所特有的信托契约、抵押契约等,又可以表现为任何形式的财产都必须承担的各种赋税等。
从不动产所有者的意愿看,货币性负担可分为自愿性货币负担和非自愿性货币负担两种类型,前者是所有者从事民事行为时所自愿接受的,包括保证单、抵押契约和信托契约等,后者则包括法院对财产的查封、判决抵偿及按照税收法规而课征的各种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