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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报道者虽未明确指出报道对象的姓名、身份,但其表述足以使公众认定报道对象为某人,从而侵犯了报道对象特定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的行为。
但是,不具名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点:
1、侵权指向具有隐匿性
损害事实的存在就要求侵权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由于在不指名道姓的新闻报道中,报道对象的名字被隐去,侵权的指向就具有表面的隐匿性,能否认定不指名道姓报道的侵权指向,成为了能否认定此类新闻报道侵权的关键。
2、损害事实证明困难
尽管不指名道姓的新闻报道没有明确写出被报道人的姓名,但依据其相关的表述,读者可以推断出其所指的对象时,仍然有可能对特定的人产生负面的影响。然而吊诡的是,受害者为了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必须首先证明文中影射的被侵权人就是自己,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受害人往往要公开更多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二次伤害。
网络环境下,不具名新闻侵权影响较大。与过去信息的单向传递不同,网络时代,一篇不具名的侵权报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以及网络用户的信息联系、反馈和补充,其传播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尤其应当警惕个别媒体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夺人眼球,并企图通过不指名道姓规避法律责任。
(一)用具有典型代表性或排他性的特征描述
影射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就是用具有典型代表性或排他性的特征来描述报道对象、如描述某人的相貌特征、语言特征、行为特征及生活和工作环境等,使得大众可以容易地得出报道对象就是特定人的结论。
例如李谷一案中,汤生午隐去李谷一的名字而采用“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声大噪的某位乐团领导”这样的描述,就是具有代表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描述。《乡恋》是李谷一的代表作和成名作,并且李谷一是中国轻音乐团的团长,这些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尽管没有出现李谷一的名字,但依据这两个特征描述,读者可以很容易地排除其他怀疑,而得出文中的“该领导”就是李谷一的结论。
(二)结合特定的众所周知的背景事实
还有一种影射行为就是通过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联系特定的背景事实来影射特定人,使大众可以容易地得出报道对象就是特定人的结论。这种影射较前一种而言更为隐蔽,但在信息传播快速且互动性极强的网络时代,大众一旦达成初步共识,这个共识就会迅速地被散播和认定,对受害人的伤害仍然非常大。
(三)过度缩小范围
有些时候,尽管报道并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给出足以肢解指认特定人的代表性特征,但通过不断地给出限定性条件,将满足条件的人缩小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对这些人中的一个或几个造成权利的损害,这也是属于对特定人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