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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合并是指公司合并发生在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而不是直接发生在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事实合并是指因公司合并不要求股东进行表决或行使评估权,使合并在形式上不合法,但实质上却产生与合并相同的效果。
使用三角合并的好处是:(1)可以避免必须由收购公司股东表决,从而决定是否合并的复杂手续;因为新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就是母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兼并事宜;(2)收购公司对消失公司的债务只承担间接责任。
在三角合并中应注意如下问题;(1)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是从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是从收购公司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适销有价证券;(2)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由其子公司负责;(3)收购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象征性的,资本可以很小,因此又叫Shell Subsidiary。其设立之目的完全是为了收购公司而不是经营;(4)收购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和债券是适销的。
(一)子母公司的合并
如果一个美国母公司拥有其国内或国外子公司超过90%的各类流通股票,那么该母公司可以在不经过子公司董事会允许的情况下,将该子公司并人旗下或并人其他同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自己并人该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必须在合并生效后的10天之内通知各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子母公司的合并应遵从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规定。
(二)跨国三角合并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跨国三角合并中,如果作为母公司的外国公司欲将其子公司并入旗下,并以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那么,本着保护本国股东利益的原则,一般要求该外国私人发行人按照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五章的规定,就该证券向证券委员会注册登记,除非,在合并开始时,美国持有人持有的目标股票不超过所有发行股票的10%。外国发行人必须允许美国持有人至少以与其他目标证券持有者同等待遇参与该合并。
(一)三角合并的优势
三角合并在美国利用广泛,尤其受到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的青睐,这主要是由于三角合并与其他并购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
首先,三角合并中,母公司可以简化普通并购所要履行的一些繁冗的法定程序,并且不需要同目标公司的众多股东交涉。其次,母公司不需要承担目标公司收合并,并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在。再次,根据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规定,如果三角合并符合A类重组条件,且交易前目标公司持有的净资产市场价值的至少90%和总资产市场价值的至少70%被交易,那么交易免税。最后,三角合并中,并购母公司可以通过在投资国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去并购投资国的目标公司,这样既可以避开直接并购时所遇到的比如审批等巨大障碍,又可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是跨国并购的理想选择。
(二)子母公司合并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对拥有超过90%的各类流通股票的母公司权利的规定,美国公司法并没有太多针对三角合并的明文规定。而其他相关约束融入法定合并和股份交换相关条款,子母公司的合并也要履行正常合并的程序。
(三)跨国三角合并中的信息披露
为了保护美国的证券持有者,证券法中规定了平等待遇原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中,有几点需要注意:①向证券委员会登记注册:②使用英文向美国持有者传达信息;③在封面进行指定的声明。中国公司在三角合并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则应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