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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人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二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社平工资是指,全社会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全社会职工人数之间的商。可按年、季、或月计算,也可按全国或省、市、县分级计算。
有关城市在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一般都是按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发放,但个别经济形势不好的地区,则是按低于3倍的标准发放的。
对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只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在自谋职业时能够享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也就是说,首先全国只有111个被套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地方可以实行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政策。其他城市不能实行这一政策。其次,只有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在自谋职业时能够享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其他企业也不行;其三,职工只有在自谋职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必须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进行合伙经营,否则,不能得到一次性安置费。上述三个条件都是必备的条件。
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提出,对资源枯竭矿山实行关闭破产,在安置人员上也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这就是说,按照这一通知精神,除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兼并破产企业外,资源枯竭矿山也可以实行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非兼并破产企业在实行了一次性安置费政策,有些地方甚至对非自谋职业的人也以一次性安置费政策的招牌给钱赶人。这些都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
不能。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近年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越来越多,出现的争议也越来越多。2001年5月,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3号)中再次重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之所以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在于,自谋职业是我国的一种就业形式。对就业的人员不给失业保险金是国际惯例,坦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要求的。
但是,如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后不久就失业了,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呢?对此,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些地方在操作中是不允许享受的。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如下:
(1)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2)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3)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4)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费的适用对象仅为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4条、第26~28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须职工申请,无须书面协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