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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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协议,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4月15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基础电信协议》适用于电信作为提供服务手段的范围。
“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短,只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其后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则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目的在于约束各成员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不应以电信作为限制其它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对提供服务的行为造成障碍。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非歧视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协议涉及的服务领域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业务种类包括:话音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传输业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传真业务、专线租用业务、其他业务[模拟/数字蜂窝/移动业务、移动数据业务、寻呼、PCS、以卫星为基础的业务(电话、数据、寻呼、PCS)、固定卫星业务、VAST业务、关口地面站业务、电视会议、集群无线系统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本地、长途、国际、有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有线业务,通常也指固定设施的无线部分)、无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无线业务包括卫星)、在转售基础上的业务(非设施为基础的业务)、以设施为基础的业务、公用(对普通公众提供服务)、非公用(例如:对闭合用户群的业务)等。
《基础电信协议》并不是一个单独文件,而是由《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下面分别介绍。
*《GATS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单,仅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的事项,规定了参加基础电信协议各成员的减让表作为其附件。
*《各成员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则是《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它是关于基础电信开放的减让表以及对WTO基础电信谈判小组的《参考文件》所作的承诺,是一个冗长的清单。WTO成员在各自的减让表和豁免清单中,就基础电信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发水平。
*《参考文件》主要包括六项原则,分别是:
1.保护竞争的原则。不允许有以下行为:(a)参加反竞争交叉补贴。(b)滥用从竞争者中得到的资料。(c)对其它的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基础设施的基本技术信息,以及对他们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商务信息。
2.保障互联互通的原则,即在主导电信经营者的网络中任何技术可行点上要确保与其它服务提供者互联互通。对主导电信经营者的要求包括:(a)对外提供互联服务,不得有歧视。即提供的技术条件、费率和质量,不得低于其为自身提供的服务。(b)要及时更新技术标准条件,确定透明合理的成本费率,足够的分类计价,使其它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不需要网络器件或设施支付费用。(c)在其网络联接点以及提供给主要用户的网络终端点,其收费要遵守反映必备附加设施建设成本的原则。
3.中立的普遍服务原则。各成员只要不是反竞争,且管理透明、非歧视和保持中立,就有权根据其意愿,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普遍服务。
4.许可证发放保持透明的原则。(a)通常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时间要明确。(b)对每项具体申请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要明确。(c)应公众要求,把拒绝许可证的理由公开
5.独立监管机构的原则。监管机构是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分离的,并对其没有责任。监管机构采取的决定和程序,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公正的。
6.稀缺资源分配与使用公正的原则。任何稀有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包括频率、号码和方式权的分配,都要以客观的、及时的、透明的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现行的分配频段的状态,将使其公共可用。但是对具体政府用途的频率分配细则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