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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目录

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36–Disclosure of Related Parties
首次生效时间 1998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6年2月15日
修订历史
  • 1997年5月2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企业
  •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文件中,已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38项中有32项目,其中对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p准则、第2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等六项准则未见相应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等准则。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

  (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三、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9年修订)[编辑]
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