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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价值,即只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分次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它能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1]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抵扣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从长远看可以避免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但其局限性也比较明显。
1、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由于收入型增值税抵扣比例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在折旧期限内对折旧额以外的固定资产价值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征税,幷且由此形成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金的无偿占用,所以,在税收功能上对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幷没有很大的改善。
2、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利于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目标。虽然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抵扣的税金并不大,但是由于只要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就意味着存在对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扣余量在以后年度的继续扣税问题。所以,如果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累积抵扣余量所含的税金,则总体扣税规模就极为可观,易于加大国家财政承受的转型压力。
3、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利于保持增值税经济影响的中性。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类别、折旧期限、比率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收入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不同行业的企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从而造成竞争上的不平等。同时,企业之间折旧方案的不同也易于增加对财政压力测算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税收征管的简化和增值税中性经济影响的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