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报酬
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同时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新破产法将此项权力赋予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
此处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中介机构或个人被法院指定作为管理人时,其报酬以什么样的形式确定。在旧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参与清算事务,一般是与清算组签订合同,报酬在合同中确定。由于新破产法规定中介机构可以直接作为管理人参与清算事务,这样一来,中介机构或个人和由自己成立的管理人签订合同来确定报酬明显十分不妥。那么,适用何种形式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呢?一般认为,既然管理人的报酬数额由法院确定,关于管理人的报酬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文书来予以确定,即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中不妨将管理人的报酬、职权等事项也一并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