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1条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作了系统规定,准确理解应注意3个方面。
第一,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确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仍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报酬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相同岗位,即劳动者从事工种相同,提供劳动相同;相似岗位,指劳动者从事工种不同,提供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在本单位所处位置、发挥作用相同。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3种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3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获得单方解除权;在上述情形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关于经济损失赔偿。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