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州民事律师-非婚同居后果严重
律师解答:
非婚同居后果严重
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提起非婚同居,或许大家会不加思考的讲“不就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吗”是的,您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发现在这些人当中,部分人对“结婚”有独特的见解,他们认为举办了结婚仪式即结婚。
例:某当事人来咨询,见面的第一句话是“我想离婚”,可当我问明情况,了解到该当事人并未领取,而是与对方仅仅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有了孩子后,对方又与他人同居了,当事人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作为妻或夫的合法权益,想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类似这样的同居状况,在现今社会大量的存在,我不得不在这里提醒那些所谓“已婚”的男女们,你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依然属于未婚,你们的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你们所谓的婚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如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涉及财产的,法院受理,按民法通则上的共有关系进行分割,不涉及财产,只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并不涉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何谈夫妻关系又何谈离婚呢
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请求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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