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县农村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民法典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婚姻无效。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重婚;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二、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因此,要区分好是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还是外国人结婚登记。如果是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只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签字声明就可以了。如果是外国人登记结婚的,所需材料就比较复杂。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是面向全国市民的,但可能不只是在临县的农村,在我国大多数的农村地区都存在的,男女双方可能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只是在村里面简单的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已。很多农村村民对婚姻关系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很欠缺的,而且对于结婚登记的条件也不应该把农村和城市市民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