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四车追尾最后一辆车全责吗?
开车造成车辆追尾并不一定是最后一辆车承担全部的责任,也有可能是前车承担追尾的责任。 追尾后车不负全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前车在掉头的时候与后车发生追尾。两车并排同向而行,中间为虚线可以掉头或转弯,这个时候一车突然加速超前掉头,在掉头的过程中后车闪避不及与之发生碰撞。或者此时前车车主要负全责。如果两车位于同一车道上行驶,此时前车逐渐慢下来掉头理论上是不会碰到后车的,也不存在避让后车的说法,此时后车应该对追尾负责。除非前车是突然急刹掉头导致后车避让不及。
2、压实线时发生追尾一般而言,只要是其中一方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发生碰撞,违反交通法规一方得负全责。所以如果前车因为压实线而违反了交通法规,哪怕是后车追尾之,也应该由前车来负责为碰撞损失埋单。如果双方都压实线违反交通法规则两车都有责任。
3、恶意加塞或恶意切线如果恶意加塞而导致追尾,前车难辞其咎,可后车得有证据说明前车是加塞,又或者前车自己没有狡辩,坦白交待。除了加塞之外,恶意切线,也可以说是太过急的变线导致后车躲避不及的话,也应该是前车的责任,同样地,这个时候后车得有证据,证明前车的恶意行为。
4、后车从右侧超车后发生追尾 右侧超车后与后车发生追尾的话,前车得为追尾负责,而不是后车的责任。
5、前车突然急刹导致后车躲避不及而追尾这种情况比较含糊,按理来说,道路上行驶车辆与车辆之间应该保持足够的车距,后车不能够跟前车太贴,因为要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来反应以防止意外的发生。虽然说实际上很多时候道路上行驶都不能够做到有足够的跟车距离,但要证明追尾是因为前车急刹的话,后车得拿出证据来。
6、前车溜车或倒车造成追尾。
7、因第三方导致的追尾三车追尾事故中,前车恶意变线,中车紧急刹车,后车追尾中车,如果能够证明前车是恶意变线,那么中、后两车都能够躲过责任的纠纷。类似的情况还有其它,如因交通信号灯的故障突然转红灯而导致前车突然刹车,只要有足够的证据,那么交警部门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
8:连环碰撞一般连环碰撞的情况,如果最前面的一辆车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后车是一辆赔一辆,例如第二辆车赔第一辆,第三辆赔第二辆。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最后一辆车是先撞到前面一辆车,在作用力之下再一起撞到再前一辆车的话,那么最后一辆车是全责,要赔两辆车。
二、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交通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章停车被扣3分的规定为如果在禁止停车区域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的区域、以及有导流线、网状线的地方和公共汽车站台区域停车的话,则会被视为违章停车,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罚款二百元,并且对车主进行处罚扣除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