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到16周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到28周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产假15天。
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将由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男士可以享受部分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夫妇一方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男职工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照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加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手术费用男职工也可以享受。
参保单位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单位下月开始为职工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外埠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目录的药品和项目,职工可以和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与医院直接结算自费部分。
参保人在自己选定的医点医院发生上述费用后,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汇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外埠发生的生育保险费也按此方法报销。
生育险医疗费支付标准不同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如下: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7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200元。
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可报销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10%。
按项目支付的范围是,根据《标准》,有以下8种疾病的: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的女职工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均按项目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