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居关系破裂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第一,这里所讲的同居,是和正常夫妻组建了一个家庭那样的同居,并不是两个人处朋友,谈恋爱时的同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有个同居的现像就要求分对方名下的财产,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二,一方或双方,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对他人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分手时,不能直接两个人就给分了,这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男方是已婚的,他在和同居人分手时说,这处房就留给你吧,我不要了,这在法律上可不行,这处房有男方的一半,也就是和他妻子共有,他不能代替妻子直接处分,他不要了,那这一半就是妻子的,男方把房子送给同居人,就是无效赠与。 对于孩子问题,和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完全一样,没什么特殊的。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要分成两个案子分别立案,不能像离婚一样,放在一起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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