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年轻人对于结婚的问题越来越鲁莽和轻率,选择闪婚。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婚后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对于结婚登记程序有异议,要怎么办呢,有人会问,结婚登记能否行政复议?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结婚登记能否行政复议?
虽然,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根据以前的规定,对于这些情况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举报,要求他们内部自行监督,查证属实后予以撤销。笔者在四川渠县就遇到一例,男女双方相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生育一女,但相处中女方认为男方性格怪异、脾气暴躁,不愿去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双方闹得十分厉害,女方无法再继续与男方生活下去,于是外出务工。谁知女方前脚一出门,男方便托关系去办理了双方的结婚登记。两年后,女方认识了一位心仪的男孩,准备结婚时方知已被前男友登记结婚了。为此,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婚姻登记机关在为这一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根本不在四川渠县的事实,既然人都不在家乡,自然不可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具结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了。后来,民政局查证属实,撤销了该婚姻登记。
随着《民法典》颁布,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在《民法典》之前法律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民法典》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但是,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未去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结婚证,无法证明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根本不会受理。因此你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可是,婚姻登记机关在提供档案查询时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提供。可想而知,当事人包括律师在面对这样的情形下是无计可施的。
通过结婚登记修改的法律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婚姻登记的一方否认登记瑕疵,或者不服登记修改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