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二、自愿结婚的有关内容
结婚双方完全自愿应该理解为是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和完全自愿三个方面。这样的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若一方自愿,另一方不时自愿,或父母亲愿意、本人不愿意,或本人勉强愿意等因素的结婚可以在一定时效的规定之内,作为提出婚姻无效。
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为此,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
2、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
在生活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
3、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往往因为条件的无法实现而给日后生活带来隐患。因此,男女双方要完全自愿。对于附条件的自愿结婚问题,我们认为,有关附带的条件或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受到一定的保护。所以,附条件的不违法的协议是有效的。若结婚的附条件中,约定取消法定扶养义务的这种协议则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