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