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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事律师-离婚财产分配跟谁提出的离婚有关系吗?我能否得到孩

时间:2022-06-23 18:20:00 热评 我要投稿

问:重庆民事律师-离婚财产分配跟谁提出的离婚有关系吗?我能否得到孩

律师解答:

为了防止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应适当提高诉讼费用,以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冷静思考。

法律咨询:离婚财产分配跟谁提出的离婚有关系吗我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我和丈夫因为性格上差异太大,我想提出离婚。房子是我们结婚前一起出资买的,除欠账外买房子的钱是一人各出一半,但房子只写了我丈夫的名字但我让他给我写了张欠条,欠条上注明了借钱的事由。但借的那部分钱我没有凭证,可账是我们一起共同还的。不知道离婚后我能否平分些房子。还有孩子会判给谁。目前我没工作,老公一直在外地打工。

房子本来就是我们共同所买,只是当初买房时我们还没登记结婚所以没写我的名字。我该如何证明才能得到公证的平分。离婚财产分配跟谁提出的离婚有关系吗我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回答:

按你所述情况,特提以下几点建议望有助于你。

首先,婚前,你老公为你出具欠条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你丈夫名下,恐怕法院会认定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你的出资属于他的欠款,他应当归还。

其次,你们一起还账的部分是婚后的事情吗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的规定处理。

所以应该是不能平分,但是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会获得一定补偿。

最后孩子判决会坚持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判决。看双方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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