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说婚姻是女人的坟墓,一入婚姻深似海。这种说法是有违社会发展规律的。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开放,人们尤其是妇女不再害怕离婚。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越来越多勇敢的女人从家庭的束缚中脱离出来。总归来说,离婚毕竟也是有过婚史之人,而我国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则直接将以前的婚姻否定掉,当事人不再是有婚史之人。下面就是我国有关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的相关规定。
一、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1、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后婚姻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很单一的。虽然单一但是撤销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可撤销,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受胁迫之所以成为可撤销婚姻的唯一事由,是因为受胁迫违背了缔结婚姻中最重要的一条即双方自愿原则,加之受胁迫牵连的情形比较严重。因此,国家要加大力度保护受害者的身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