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石政发〔2007〕67号
发布日期:2007-12-24
执行日期:2007-12-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市政(2002)2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本规划是在《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市政(2002)21号)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冀政函(2007)33号)及《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修订而成。
第一章 我市妇女发展现状
2002年,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市政府制定颁布了《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几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妇女发展,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实施《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建立健全了政府促进妇女发展的工作机构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下多部门、多层次共同促进妇女发展的新格局。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表明,妇女教育、健康等发展领域中的多数指标已经完成中期目标,一些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重点、难点指标有了新突破。但是,妇女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妇女干部比例偏低,妇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妇女权益保障程度较低,城乡妇女发展差距较大。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妇女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促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总目标
一、指导原则
“十一五”时期,我市妇女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两性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促进妇女发展中,应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改善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生存质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坚持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妇女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妇女经济保障、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教育、妇女健康、妇女法律保障、妇女发展环境等全面进步,促使广大妇女平等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两性和谐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决策者性别平等意识,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坚持城乡妇女协调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农村妇女发展的有利契机,改善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贫困妇女的帮扶力度,提高医疗和健康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努力缩小城乡妇女差距。
坚持促进不同妇女群体的协调发展。在坚持全面推进妇女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妇女群体间的差异。要重点关注流动人口、老年和残疾妇女的发展状况,给予她们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二、总目标
根据上述要求和原则,到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
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提高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扩大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提高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促进男女同工同酬同保险。加强对妇女的扶贫减贫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巩固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加强对妇女脱贫致富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市降至35/10万。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感染。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援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加强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妇女经济保障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发展目标
(一)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特别是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0%以上。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三)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建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禁止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四)缓解妇女贫困程度,逐年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二、策略措施
(一)制定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的经济决策水平。
(二)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在招用职工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女性或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
(三)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四)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提倡妇女自主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发展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创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五)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于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八)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统筹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服务。
(九)开展妇女创业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多种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继续开展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探索推广“妇联+女能手+协会”的工作模式,发展各类以妇女为主体的经济组织。
(十)把妇女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加大妇女扶贫工作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积极开发和引进适合妇女从事的扶贫项目。
(十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第四章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参与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发展目标
(一)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要按照《河北省2006-2010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要求选配好女干部。
(二)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女性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所占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三)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妇代会主任直选。
二、策略措施
(一)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二)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三)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在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
(六)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八)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保持基层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九)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妇女组织要积极推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主动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五章 妇女教育
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是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社会参与和自身发展的先决条件。
一、发展目标
(一)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9%,基本杜绝适龄女童失学。
——初中适龄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9%.
——适龄残疾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重点解决好贫困女童、残疾女童和流动人口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二)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三)提高高等教育中女性受教育比例,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以上。
(四)降低妇女青壮年文盲率。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
——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
(五)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
(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
(七)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把普及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三)在高考等各类招生工作中,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四)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
(五)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中,培养妇女的人文素养、科学精神、知识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六)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
(七)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强化对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教育,使农村适龄妇女能普遍掌握一至两门实用生产技术。开展残疾妇女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妇女的生存能力。
(八)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广泛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六章 妇女健康
妇女身体和精神健康以及社会适应能力是反映妇女生存状态的基本指标。
一、发展目标
(一)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
——妇科病普查率达到55%.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市降至35/10万。
——城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7%,农村达到9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逐步取消家庭接生,减少产后出血死亡率,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二)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加强对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继续实施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
——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
(三)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04%以下。
——己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8%以上。
(四)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增强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引导她们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和减少妇科病、地方病的发生。
——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医疗保健、生殖保健服务。
(五)加强残疾妇女康复工作。
(六)加强艾滋病病毒检测和预防宣传。
二、策略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制定和完善妇幼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强化卫生行政执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完善卫生服务网络,搞好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工作,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提高妇女享受医疗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为经济困难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三)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妇幼卫生保健人员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农村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加强对孕产妇的生殖保健服务,积极推进“降消”项目,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加强县(市)、区和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为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创造条件;重点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建立便捷、有效的转诊系统及绿色通道。
(五)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觉婚检意识。
(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妇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七)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管理范围。
(八)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社会知晓率。
(九)广泛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十)积极推进残疾妇女康复事业。
第七章 妇女法律保障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发展目标
(一)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制定和完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劳动权和继承权,保护妇女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财产权益。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相关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等各项诉讼权益。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约陪审员制度,保障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公正审判。
(三)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
——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普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二、策略措施
(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坚决遏制和打击黄、赌、毒以及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强奸、拐卖、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上述案件的破案率。
(五)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六)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八章 妇女发展环境
改善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是提升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发展的客观条件。
一、发展目标
(一)改善妇女的生存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5%.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禁止在新闻宣传、各类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使用色情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作品。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
(三)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四)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五)加强文明家庭建设。
二、策略措施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提倡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在全社会弘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鼓励妇女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三)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引导妇女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四)将农村改水改厕指标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大改水改厕力度。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的危害。
(六)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福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把城镇女职工全部纳入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能够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七)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八)以文明家庭创建为主线,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和谐文明。
(九)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第九章 规划的实施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目标责任分解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协调、联络、指导、推动规划实施的各项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调整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狠抓重点、难点指标的突破,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注重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妇儿工委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监测评估工作制度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
(一)监测统计制度
1.监测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将规划监测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当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召开监测统计工作会议,对开展监测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组织监测统计业务培训等。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将监测数据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统计组。各县(市)、区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监测统计组报送监测统计报表和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3.市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发展状况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检查评估制度
1.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阶段评估,重点抓好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
3.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导。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4.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评估、研究与指导相结合。专家评估组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将评价结果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分析和总结,每年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对规划实施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按照规划的内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是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副职为相关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目标。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动态,专题研究,全面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包括:是否把妇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和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是否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否实现了规划的终期目标。对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其结合各自的职能,在相关工作领域落实规划责任目标的情况。
附件: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我市儿童发展现状
2002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市政府制定颁布了《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几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儿童发展,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实施《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到2005年底,儿童教育、健康等多数指标已经完成中期目标,其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儿童“四苗”接种率等项指标完成了2010年的终期目标。小学和初中阶段普及基础教育成效显著,残疾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稳步提高。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明显降低,面向贫困危难儿童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成效显著。
但是,儿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差距拉大;农村公共卫生、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新生儿出生缺陷呈上升趋势;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显现失调;拐卖儿童、非法使用童工、溺弃婴儿特别是女婴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社会关怀,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机制等问题亟待解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针对儿童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把儿童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总目标
一、指导原则
“十一五”时期,我市儿童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促进儿童发展中,应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的发展理念。把“一切为了儿童,为了儿童的一切,为了一切儿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儿童发展。不断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坚持促进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框架,以战略眼光,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强化对儿童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坚持城乡儿童协调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促进农村儿童发展的有利契机,提高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水平,改善农村儿童生存发展条件,努力缩小城乡儿童发展差距。
坚持关注特殊儿童群体的发展。要重点关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孤残儿童(包括艾滋孤儿)、单亲及特困家庭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的发展状况,要让他们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帮助。
坚持对儿童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影响儿童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把握当代儿童的发展需求,及时总结研究成果并用以指导实践,努力消除当前和今后对儿童发展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阻碍或不良影响因素。
二、总目标
根据上述要求和原则,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产前检查和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新生儿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保障儿童生存、健康的权利。
为儿童发展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资源,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强化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改善农村儿童的教育条件,提高农村儿童平均受教育年限。
增强儿童的法制观念和社会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加强对儿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改善儿童生存发展条件,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和家庭环境。提高全社会关心儿童、重视儿童、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加强理论、政策研究,为儿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儿童监护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困境儿童救助机制。
第三章 儿童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一、发展目标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5/万以下。
——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二)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市降至35/10万。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7%,农村达到90%.
(三)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降至15‰和18‰。
——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儿童‘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四)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出生低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6%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7%以上。
——城市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8%,农村达到87%,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五)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降低未成年人吸烟率,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传播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预防和控制儿童近视发生率。
二、策略措施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合理安排并逐步增加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从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到各类医院及基层卫生服务组织为一体的现代化网络及服务体系,巩固和完善妇幼保健管理、服务三级网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和三级网的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医疗、预防、保健一体化管理。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在全市农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四)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供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者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改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逐步实行属地保健管理,为其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开展遗传咨询、围产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八)加强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听力和眼保健、儿童疾病综合治疗等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重视做好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工作,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九)加强冷链系统建设与管理,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确保预防性注射安全,防止预防接种事故发生。
(十)认真执行《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健全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行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重视青春期教育,开展预防吸烟吸毒和有关性病艾滋病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水平和防病意识。
(十二)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章 儿童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
一、发展目标
(一)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
(二)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9%.
——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达到99%左右。
——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保留率达到90%以上。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均达标。基本实现小学教师专科化、初中教师本科化,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接受过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幼儿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9%以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二、策略措施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加强对儿童的教育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来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有效措施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切实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受教育的障碍。保障残疾儿童、孤儿、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儿童就学制度。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搞好教育规划,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需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对学校、托幼园所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爱护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维护儿童的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身心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面向21世纪师资建设工程”,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教育培训,建立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
(六)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示范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基本满足农村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七)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与方法。
(八)加强教育研究,创新教育方法,探索更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模式。
第五章 儿童法律保障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发展目标
(一)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
——保障未成年人在民事、刑事等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二)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非法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夺。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四)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四)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对强迫、引诱、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对社会举办的儿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法收养儿童;严厉打击利用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七)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八)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九)设立面向儿童的社会救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章 儿童发展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发展目标
(一)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强幼儿园、学校、家庭卫生厕所建设。
(二)改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所有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保证儿童食品、服装、用具、游乐设施等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普及科学知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保护和扶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创建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80%的县(市)、区要有儿童福利设施。
——保障流浪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二、策略措施
(一)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在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创建活动中,关注儿童发展,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周边环境。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继续做好降氟改水工作;以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人畜分院。
(三)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增加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对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四)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加大对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戒除网瘾。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
(五)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安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儿童食品、用品的标准规定,加大对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用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儿童游乐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保护、救助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七)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八)加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力度,提高理论和科研服务儿童的能力。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工作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目标责任分解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协调、联络、指导、推动规划实施的各项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调整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或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狠抓重点、难点指标的突破,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示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妇儿工委提出的“示范先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抓好示范县(市)、区的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县(市)、区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妇儿工委的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
(一)监测统计制度
1.监测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将规划监测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当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召开监测统计工作会议,对开展监测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组织监测统计业务培训等。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将监测数据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统计组。各县(市)、区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监测统计组报送监测统计报表和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3.市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儿童发展状况年度和终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检查评估制度
1.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阶段评估,重点抓好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
3.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导。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4.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评估、研究与指导相结合。专家评估组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将评价结果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分析和总结,每年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规划的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对规划实施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按照规划的内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是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副职为相关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目标。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动态,专题研究,全面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包括:是否把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和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是否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否实现了规划的中期和终期目标。对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其结合各自的职能,在相关工作领域落实规划责任目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