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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十种犯意要件不符无罪情形

时间:2022-04-20 03:58:59 热闻 我要投稿

无罪理由:另起犯意,而非共同犯意!

案例一:实际作案者另起犯意,重新回到案发现场进行作案,而被追诉人根本就没有参与此阶段的涉案行为,致使涉案三人不具备共同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须知,他人过限行为,应由其本人自担其罪,而非冤枉无辜者、案外人。

实证案例: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无罪理由:主观犯意存疑,存疑不诉结案。

案例二:被害人受伤是客观事实,但是否系被追诉人脚踢所导致的存疑,被追诉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实证案例:同检刑不诉〔2021〕36号。

无罪理由:犯意联络要件不符。

案例三:多人涉案是客观事实,但何人参与其中存疑,真正涉案之人是否与被追诉人存在犯意联系的关键事实存疑,认定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是涉案人员相互联络,进行犯意沟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实证案例:黑集检刑不诉〔2021〕Z39号。

无罪理由:有犯意,但其犯意与犯罪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四:被追诉人有犯意表示,事实上起到巩固犯意的作用,但其涉案行为与真正作案者实施的核心行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与涉案款项被骗走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而言之,行为人热心帮助他人“诈骗”,但实质上作用不大,连辅助作用都算不上,最终就被办案机关无视了,直接按无罪处理。

实证案例:宁检刑不诉〔2021〕10号。

无罪理由:非犯意发起者,主观恶性小。

案例五:犯意提出者系何人,是多人共同提出犯意,还是何人独立提出犯意,在涉毒命案中,犯意提出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非犯意提出者获判保命,这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同理,犯意提出者涉案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非犯意提出者的涉案行为被认定为非犯罪行为的情形也很常见。

实证案例:甬奉检刑不诉〔2021〕306号。

无罪理由:是否存在共同犯意的关键事实存疑

案例六:关键涉案毒品上家没有到案,另一归案的涉案毒品上家不认罪,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犯意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简而言之,人证不足,是否存在以牟利目的而共同涉毒的关键事实存疑,进而导致此案不诉结案。

实证案例: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Z31号。

无罪理由:犯意产生的时间不明,涉案金额不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明。

案例七:主观要件不明,犯意产生时间不明,涉案金额不明,就经济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额不明的实质性作用更大,所谓因犯意产生不明的而无罪的情形甚少,起码我们的观点是这样的。但办案机关直接标明犯意产生的问题,从侧面也证实此案基本事实不明。

实证案例: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16号。

无罪理由:被诈骗而产生的涉案行为,可直接证实其本人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

案例八:他人通过事前密谋方式蓄意进行设局诈骗,但张三、李四实施的炒店圈钱跑路犯罪活动与王五无关,王五本人也没有参与其中,且其一直坚持涉案行为是正常入股投资行为,致使此案缺乏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共同诈骗他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

实证案例:平塘检刑不诉〔2021〕70号。

无罪理由:无牟利,无犯意沟通,无犯罪事实。

案例九:涉案赌博犯罪活动客观存在,但张三从中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其本人与涉案赌场老板本人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无关犯罪问题。

实证案例: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9号。

无罪理由:为他人涉案行为提供通风报信的协助行为,但不等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犯意沟通的客观事实。

案例十:被追诉人有提供帮助的行为,有提供通风报信的协助行为,但不等于涉案人员就开设赌场犯罪问题达成共同犯意。

实证案例: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3号。

案例十一:被追诉人无诈骗故意,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属于全案没有犯罪事实的绝对无罪案例情形。实质上,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错案。

实证案例:邹检刑二刑不诉〔2021〕Z12号、开检刑不诉〔2021〕25号。

案例十二:涉案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使被追诉人在全案中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伤者被打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属他人所为,与被追诉人无关,且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

实证案例:方检刑不诉〔2021〕107号、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案例十三:行为要件不符而无罪。

被追诉人有实施部分涉案行为,但其涉案行为仅仅限于技术施工范畴,且没有直接实施指挥施工的行为,更没有直接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简而言之,形式上看,其行为要件符合;但从实质性上,其行为要件不符合,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涉案行为,核心是其涉案行为是否牵涉直接“占地”行为。

实证案例:伊检刑不诉〔2021〕101号。

案例十四:行为要件符合,但因社会危害性要件不符而无罪。侵犯法益是事实,但主动还钱的涉案行为,直接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无法认定为犯罪的范畴。

实证案例:蒲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案例十五:无证经营是客观事实,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方可经营的范畴。

实证案例:景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案例十六:不知者不为罪,不明知而不得入罪,这是常识。但此类案件办案人员的习惯性思路就是推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而被追诉人有时很难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这就是刑法及司法实务的魅力所在之处。

实证案例:舟检刑不诉〔2021〕10号。

案例十七:因发生经济纠纷,被追诉人采取自力救济方式进行维权,但被办案人员认定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刑事拘留。正可谓:往前一步是犯罪,退后一步是合法维权行为。一般而言,主动向法院起诉是更明知的选择。

实证案例: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案例十八:这是追债惹的祸。追债者放狗咬人,持续殴打借款者,最后导致借款者出手反击,造成对方重伤二级。借款者主动投案自首,但其涉案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被追诉人究竟是故意伤害伤者,还是依法实施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常引起争议。庆幸的是,此案无罪结案。

实证案例: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案例十九:这是自愿被拐的刑事案件,还是主动求他人帮忙介绍丈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实质是被拐卖者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的问题。假定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所谓被拐卖的犯罪事实自然也是不存在的。

实证案例: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案例二十:林权证不是认定涉案林木权属的唯一凭证。涉案双方有签订过出售林木的协议,有办理了相应的林权证,从形式上林权所有权已转移,但买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支付过对应的购“林木”款,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不应受法律保护,所谓林木产权已转移的关键事实也明显是虚假的。“分钱未付,白得林木”的情形也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

实证案例: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案例二十一:伤者李四左臂骨折是客观事实,但伤人者张三及被殴打者李四均承认张三仅仅殴打过其耳朵,而没有击打过其左臂,致使张三故意伤害李四一案属实没有犯罪事实。显然,击打部位不对,张三涉案行为与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进而导致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实证案例:太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案例二十二:被追诉人实际想购买的是药品,涉案物品事实上也发挥药品的作用,致使涉案物品应认定为药品,而非毒品。显然,关键物证要件不符,其主观要件也不符,侵害法益要件也不符,最终此案按无罪处理。就此案而言,与其说硕士研究生涉毒,不如说其心理压力太大了,睡眠不好方是涉案的根本原因。

实证案例:沪浦检刑不诉〔2021〕618号。

案例二十三:涉案物品不属于已列管为精神药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实证案例:沪浦检刑不诉〔2021〕622号。

案例二十四:被追诉人帮助外甥女接收涉案包裹,其本意是“好心帮忙”,而非从中牟利;从主观要件视角看,其仅仅知晓涉案产品是药品,但其不具备化工或药品方面的知识,致使其主观上不可能知晓涉案产品内含有毒品成分的关键事实,其客观上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无偿帮助他人接收快递且牵涉毒案的情形,也绝非个案。

实证案例:沪静检刑不诉〔2021〕185号、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案例二十五:主观上不知晓他人实施了涉案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被追诉人没有直接参与他人涉案的犯罪行为,进而导致涉案行为不涉及犯罪问题。显然,是否直接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才是认定及区分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之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

实证案例:厦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