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一、救济的途径是申请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如果法院驳回纠正申请,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二、救济的途径不是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那么,为社么不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执行异议呢?
因为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不是执行行为,而是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附英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二中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英皇公司、SUPREMEWININVESTMENTSLIMITED、EXPERTPEARLINVESTMENTSLIMITED与璋玺公司继续履行于2004年5月26日签订的《上海河南南路33—Ⅱ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判决生效后,璋玺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案号为(2013)沪二中执字第745号。2017年1月3日,璋玺公司向二中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英皇公司、SUPREMEWININVESTMENTSLIMITED、EXPERTPEARLINVESTMENTSLIMITED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记录于征信系统并通过媒体公布,并要求三被执行人按每日人民币100万元承担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2017年1月4日,二中院将上述事宜告知英皇公司并进行风险提示。同日,该院作出7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英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中院至今尚未向当事人送达该执行决定书。英皇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二中院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的745号执行决定书。
裁判原文节选
异议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执异21号】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执行中,该院作出7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英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该决定书并未送达当事人。英皇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依据的是二中院在作出745号执行决定书前向其作出的风险提示,异议请求是不实施璋玺公司申请的多项强制措施,显然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复议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执复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二中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745号执行决定书,且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风险告知,故该决定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英皇公司对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依法可向二中院申请纠正。申请纠正和执行异议属于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英皇公司未申请纠正而是提出执行异议,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并驳回异议申请的结论正确,但以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为由显然失当。综上,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英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2017)沪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