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不但呈现出新的特征,而且经常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因此,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和深化的特定条件下,国际反倾销在21世纪初期将会出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就更为引人关注。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登堂入室,成为当代贸易壁垒的主导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现象之一,反倾销作为贸易壁垒的一种手段,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但是,尽管反倾销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却始终未能成为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并且经济理论界、贸易实业界、法学界对其还有着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认识和看法。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的不懈努力下,传统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关税壁垒由于世界各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不断降低而名存实亡,加上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人为的干预措施也日益减少,新的更为有效的贸易壁垒呼之欲出。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护和保障措施、技术门槛、绿色贸易壁垒等一大批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相继登台亮相,并为世界各国选择使用。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反倾销作为抑制不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青睐,不但登堂入室,而且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完全有可能在21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审议磋商,反倾销规则趋向规范严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需要定期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议,以便促使每一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与规范性,从而有助于增进成员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显然,为了确保本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能够被其他国家审议接受,接受审议的国家就要按照国际反倾销公约的基本规则,对本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字斟句酌,尽量避免发生误解或矛盾。这样,经过不断审议的各国的反倾销规则及其政策措施,就会逐渐趋向规范化,或者至少在形式上趋于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规定,一国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与该成员对贸易体制的影响成正比,从而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频率就越高,次数就越多。由于当今世界中发达国家占据了世界贸易的较大份额,并且又是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因此,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四个国家被要求两年进行一次贸易政策审议,紧随其后的16个发达国家被要求四年进行一次贸易政策审议,其他国家则按6~10年的频率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显然,这就从制度上约束着那些频繁运用反倾销政策措施的国家,不但要增加透明度,及时向多边贸易体制其他成员方进行通报,而且还会有可能引发一国的反倾销措施扩散化,即接受审议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由于各国的审议认可而被其他国家援引和效仿,最终使得各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趋向一致。
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还经常就所有成员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各种等级的谈判磋商,以便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共同管理全球贸易。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已经先后举行了四届部长级会议。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包括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即定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内容,需要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进而对过去形成的某些规则和协定进行进一步的审议、修订和完善,使之能够适应并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各国的行为。这一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农业和服务贸易开放中需要继续谈判的问题。另一类则是所谓的新议程,即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协商一致的问题。由于各成员方关注的重点不一,所以,新议程的范围极其广泛,反倾销、投资政策、劳工标准、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政策采购、环境保护、贸易投资一体化、贸易便利、技术贸易壁垒等等,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数量扩张,国际反倾销发起的重要原因
倾销有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之分。在过去的年代里,由于以低价开拓和占领市场的手段最容易见效,所以,倾销者习惯于使用价格手段进行倾销,从而国际反倾销也就多以对价格倾销的行为制裁为主,很少运用数量反倾销。
但是,由于经济追赶的目标引诱和人们对于外贸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促进作用的认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贸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了跳跃性的扩张趋势,使得其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再加上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各国货币贬值,使其出口贸易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许多国家的出口数量不但迅猛增长,而且始终居高不下。这种现象的存在和不断强化,容易对他国的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冲击,并且与国际反倾销公约中关于数量倾销的界定极为吻合,也就必然导致进口国援引相关条款对其实行数量反倾销,从而促使一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的迫切心情,而频繁发起数量反倾销。例如,欧洲钢铁制造商协会对于亚洲平板钢板倾销的指控动因,据称是1998年1~6月,来自亚洲国家的进口钢材从过去的每月4万吨猛增到28.5万吨,使得来自亚洲的钢铁比1997年同期增长了650%,并且其占据的市场份额也从3%扩大到21%;正是由于数量倾销已经引起特别关注,所以,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1/3左右的案件并未涉及价格问题,而是归于数量反倾销,并且大部分数量反倾销案又都源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
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意味着各国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从而将会使全球性的商品和服务供给数量大大增加。但是,增加了的商品和劳务如果不能实现从使用价值到价值这一危险的跳跃,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实现这一危险的跳跃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内市场,因此,这就会使得各国都将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导致国际贸易的规模和总额起来越大。但是,当各国都竞相开拓国际市场时,按照市场营销学的规律以及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做法,往往是先低价出售商品,待占领市场后,厂商就大量进入该市场,形成数量垄断优势。这样,以低价开拓新市场就极易受到低价倾销的指控而遭受反倾销。然而,任何一个厂商低价打开市场的行为是不能持久的,因为这种行为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相悖,而且在现行的国际反倾销公约中还有价格承诺的规则可以约束这种行为。不过,如果从数量上考察,分析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是开拓一个新的市场,则其基数为零,而报告期数字与之对比,无论报告期数字大还是小,其结果都将是无穷大,此其一。要巩固已经占有的市场,就必然要大量地增加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这就会使该种商品和劳务在进口国占据较大比重,甚至是数量上的绝对垄断优势,此其二。两种现象,无论哪一种都可以被认为是数量倾销。由于在数量方面实施倾销较为隐蔽,便于操作,所以,未来新世纪中国际反倾销的发展趋势之一,有可能是数量倾销引起各国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发起国际反倾销的重要缘由。
自主维权,反倾销应诉率不断趋升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一直很低,特别是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由于彼此实力的差距,应诉率更低,再加上有些发展中国家热衷于开拓新市场,错误地认为受到别国反倾销后应诉成本太大,还不如换个地方重新开拓市场,照样发展对外贸易,所以,当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