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三、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九、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