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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