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李某是某县一家纺织厂的女工,2001年9月作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02年2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李某下岗后,该纺织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280元。李某向纺织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此后,纺织厂只报销了有关医疗费用,但对李某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拒绝。李某无奈只能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纺织厂发给自己因生育而休产假期间应获得的生育工资。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李某现在是下岗女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保障权应该得到保护,其有权利享受和在职正常工作的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要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纺织厂向李某支付了其因生育而获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使本案件得到了解决。
生育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影响。因此,在职所有的适龄女职工在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合法地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岗女职工是女工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群,这群人在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虽然下岗的女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就业,但是和其他正常就业的女职工一样,可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处理则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的女职工,只要生育了,都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的相关待遇。我国全国总工会、妇联等组织,对下岗妇女的生育保险问题也很重视,督促各城镇企业做好下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工作,以便保证其生育期间的生活。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只要是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也开始逐步建立起相应程序,保障下岗女工顺利领取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如劳动局就规定,下岗、失业女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凭有关证明也可领取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为顺产3852元,难产4846元,准生二胎顺产3047元,难产4041元。支付程序是:由生育后的女工携带本人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孩子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