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公司是会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话,是需要适当减少经商难度的,那么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规定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弊:
工商注册认缴制的出台,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确实对新注册公司带来了福音,也就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同时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这对新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不小的门槛;但是也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可以不缴。这种想法真的对吗?下面我们就来举例说明。
假如一个注册资本两千万的投资公司,实缴出资四百万;按照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再增资到十个亿。在最近签订的一个近八千万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四百万,并且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两千万无法收取后,最终将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和新老股东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中就涉及到认缴制度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进而在公司经营发生了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会认为,被告公司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所以,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财产”,不仅仅是公司现有的财产,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之本连同公司的债务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任何政策和制度,都会有两面性。在注册资本由实缴变为认缴的制度下,虽然让创业者能更容易的踏上创业之路,但是同时也可能是创业者面临的一个问题。这就要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要清晰的分析出其中的利弊,把政策吃透,才能为自己所用,搭上政策制度的顺风车。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年限
1、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2、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3、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如果想要设立一家正式且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公司就应该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证,而股东或者投资人作为资金的来源就应该在认缴的时候就把资金都投放到位以便公司的运行,如果股东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故意不缴纳的话除了要补足以外,还可能要赔偿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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