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侦查发现,自2014年至2019年,安徽桐城的叶某利用其身为小怡、小朵(均为化名)父亲身份,于2014年前后在出租房内先后三次对当时未满十四周岁的大女儿小怡实施强奸行为,期间曾当场被妻子李某发现,后经被告人叶某多次恳求被原谅。在2015年至2019年,叶某趁其妻子李某外出,多次对小女儿小朵实施强奸行为,并告诫小朵不能将该事情告诉其他人。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我认为十年有期徒刑算是判轻了,很不合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解释: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此案的具体信息,该名男子在几年内连续多次强奸自己的两名亲生女儿已经,符合法律条款中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况,他应该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处罚。而当地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却并没有认定这一情节,只是将他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普通的强奸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妻子涉嫌包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解释: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妻子,也就是两名受侵害小女孩的母亲,她在明确知道大女儿已经被其父侵害的情况下,却对当事人采取了纵容和包庇的态度,直接导致了小女儿在几年内多次遭父亲侵害。这名妻子的行为,不仅愚蠢至极对自己的女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还涉嫌包庇犯罪分子,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据了解,当事人妻子是考虑到自己没有收入,害怕自己丈夫入狱之后失去生活来源,这才决定包庇他的犯罪行为。这也让我感到震惊不已,即使生活再艰难,勉强混口饭吃总应该能解决吧,选择在这样一个犯罪分子身边继续生活,她有没有为自己的两个女儿考虑过?有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尊严?
当事人可谓是豪无人性。人类作为高级动物,与其他动物的其中一个区别就是人类可以在绝大多数时候可以克制自己的欲望,特别是对于“性”的欲望。而这名当事人对自己的亲生女儿都敢进行多次侵害的行为,反映了他在本质上缺少某些最基本的人性。这样的人,不仅不配成为孩子的父亲,甚至都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思想健全的人。
强奸罪的处罚太轻。我认为这一事件也反映了强奸罪的处罚过轻了。不出意外,这名当事人在十年之后就会刑满释放,到那个时候,他大概也就是50来岁而已,仍有大把的活力和精力可以耗费。
这样连自己亲骨肉都敢侵害的人混迹于社会上,对于其他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因为其他人根本无法判断他的道德底线究竟在哪,他究竟能做出什么恶劣的事情。等他老了之后,他的两个女儿可能还要为他养老送终,不知道她的两个女儿会作何感想。我想换作很多人,很可能都会精神崩溃。法律为什么要保护这样的犯罪分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