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当庭宣判吗?
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销婚姻一般是会在当庭宣判的。撤销婚姻开庭当场没有宣判,但是对方当庭很配合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当庭同意,如庭审时记入笔录,并签字的情况,可视为已经撤诉。具体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视实际的婚姻情况进行解决。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
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三、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一般来说如果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的一般是会当庭宣判的。如果没有当庭宣判,但是在庭下进行和解时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在撤销婚姻协上签字的,也认定为撤销婚姻的裁定生效,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