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些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对当地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这种强制拆迁不一定是违法行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很多强制拆迁都是达到相应的条件,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到的。但是在强制拆迁时,当地的人民政府需要争取得到被拆迁人的同意之后再进行拆迁,如果被拆迁人实在不同意,政府想要执行强拆需要什么手续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人民政府想要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必须具备有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书和裁决调解笔录,以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同时,人民政府在得到允许之后,进行强制拆迁之前,必须要把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交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还要提供被拆迁人产权置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或者是货币补偿,对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的,则向相关部门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人民政府对违法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拆,人民政府是有权利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的。但是,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迁之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且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而人民政府对合法建筑进行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拆,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利直接对合法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的,必须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得到人民法院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司法强拆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强制拆迁,而行政强拆是以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