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中介人和招商主体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大理州民族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为大理州经济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招商主体”是指接收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大理州,其形式是:
以借贷、捐赠方式投入建设资金;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州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州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创办企业成功的中介人,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每100万元按0.5% 给予奖励,奖金在企业正式建成投产并经验资确认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或融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商业贷款、民间借贷的中介人,以2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3%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启用一年以后,由用资单位以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对引进国际民间组织无偿赠款式实物的,由受赠单位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4%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介绍州外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到大理州成功购买或购买式兼并困难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来大理州经营困难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实现利润(含减亏)的3%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接收引进项目、资金、技术效益显著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新增利润的10% ,对招商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中介人或招商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合资、合作或用资、受赠单位出具认可证明,报同级财政审核批准后,以政府名誉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州内党和国家机关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不适用本办法;科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属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的项目、资金,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注:发布时间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