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
例仲裁委员会。
英arbitration;
⒈ 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
引李大钊 《新纪元》:“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边,仍旧去规定杀人灭国的事情。”
刘少奇 《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但是,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对于国民党的‘调解’与‘仲裁’,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拒绝。”
范文澜 《中国近代史》第三章第一节:“《巴黎和约》之后,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洲 最高的‘仲裁者’。”
⒈ 双方发生争执时,将争执事项交与第三者或法院进行评断裁决。
例如:「国际仲裁」、「法院仲裁」。
近评断 评议
英语arbitration
德语Arbitrage (S), Entscheidungsinstanz, Entscheidung (S), Schiedsverfahren (S)
法语arbitrage (droit)
1、公断人,仲裁人;裁决者。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4、其中劳动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5、时髦是仲裁者,是衡量是非的标尺。